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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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全文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旌德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ahjd.gov.cn)查阅或下载。如需咨询,请与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联系(旌德县政务新区滨河路;邮编:242600;联系电话:0563-2265277)
一、总体情况
我局积极参与省、市、县组织的各类政务信息公开培训,准确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全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机关、服务型机关提供有利支持。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度,我局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813条。政策法规信息34条,重大决策公开12条,建议提案办理11条,机构领导12条,行政权力运行229条,政策解读14条,回应关切9条,监督保障14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55条,不动产登记146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95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及时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全年共办理依申请公开3件,全部在规定时间予以办结,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信息发布责任股室,推动了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完善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是强化监测反馈。结合日常巡查、互查、第三方检测,认真做好监测问题的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抓好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提升工作效果,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上级部门要求,2022年我局持续优化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设置,对自然资源信息栏目进一步细化,便于公众查阅。
(五)监督保障
认真做好各级检查反馈和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梳理问题明细,迅速落实整改。2022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成绩良好,自觉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结果较好。全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59.27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省、市、县的相关要求和公众的诉求仍有差距。一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仍需加大,少数政策解读主体和解读形式较单一,还缺少多主体、多维度的解读。二是需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认识。少数工作人员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重点从以下方面积极改进:一是以政策解读为着力点持续发力。坚持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和图表图解等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及时提供政策服务咨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二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把信息公开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有效载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