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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2022年旌德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旌农水〔2022〕114号
生成日期: 2022-09-12 发布日期: 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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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2022年旌德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旌农水〔2022〕114号
生成日期: 2022-09-12
发布日期: 2022-09-12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2022年旌德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2 16:22 来源: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

2022年旌德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年9月8日

 

 


2022年旌德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22〕号)、《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旌德县工作方案》(政办2021〕78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促进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带动能力巩固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和服务能力、带动效应进一步增强,打造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旌德样板。

二、实施内容

支持2021年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示范合作社;支持其它县级以上示范主体开展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打造适度规模经营样板;支持示范社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应用会计软件或委托财务代理方式规范财务管理;示范社带动成员发展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提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扩种大豆油料,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支持开展贷款贴息,解决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支持各级农经辅导员队伍提升能力素质。

三、实施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要被列入旌德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管理平台管理。支持数量不低于纳入合作社家庭农场平台总数的10%。2021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的主体,但未按要求完成实施任务的,本年度不予支持;示范合作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以及示范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创办多个示范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四、补助对象

纳入县级管理平台管理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良好的家庭农场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

五、资金规模及使用方向

资金总额:350万元

(一)支持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示范合作社

安排资金30万元。对2021年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示范合作社进行奖补,每个奖补3万元。

(二)扶持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开展项目建设

安排资金100万元。资金按照市级以上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审查通过项目主体数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示范社补助标准为同级示范家庭农场的2倍,省级示范主体补助标准是市级的2倍,国家级示范主体补助标准是市级的6倍。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核查确定项目主体已经开展实施并符合支持内容后,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各镇要及时通知所辖范围内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项目申报(示范级别各级正式文件为准),申报主体必须纳入旌德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县级管理平台管理,申报主体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证书,申报主体要提供当年规范的财务报表和家庭农场台账,申报的项目应为2021年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发展项目,申报主体填写项目补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报所在镇农业部门审核后在全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于2023年2月15日前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申报的项目主体开展形式审查,并就主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初步补助对象名单,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全县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将及时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要求进行测算。

(三)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创建

安排资金220万元。根据《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旌德县工作方案》(政办2021〕78号)要求,另行制定资金使用方案见附件。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并要求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为我县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助力。

(二)加强管理服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并做好指导、咨询、培训和服务,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项目验收资料:

1、建设类:施工合同、正式发票、银行对公转账记录、决算清单、工程自验报告、财务记账凭证;

2、采购类:采购合同、正式发票、银行对公转账记录、入库单、出库单、财务记账凭证;

3、其他类如标牌等:合同、正式发票、银行对公转账记录、财务记账凭证;

4、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显目位置喷写“2022年中央财政项目”字样;项目实施过程中事前、事中、事后现场图片各1张。

5、贷款利息补助。提供本年度利息发票复印件、相关银行提供利息统计汇总表。

(四)项目实施时间。2022年8-2023年12月。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


附件1:

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项目地址

 

主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项目名称

 

主体等级

(省、市、县)

 

 

镇农业部门意见

 

 

 

                 负责人                           

镇政府

意见

 

 

 

                 负责人                           

备注:申报主体需提供家庭农场台账或合作社财务报表、职业农民证书、无违规违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建设类项目需提供建设合同、结算发票,采购类需提供购货发票、货物图片等。

 

 

附件2:

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项目补助验收表

 

申请验收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竣工日期

 

项目

实施

进展

情况

 

镇农

业部

 

镇验

收小

组验

 

 

验收

人员

签字

 

 

 

                             

 

                                            验收日期:             

 


附件3

旌德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资金使用方案(2022-2023年)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22〕号)、《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旌德县工作方案》(政办2021〕78号)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试点资金使用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3 年 7 月,全县完成 10 家新型农民合作社创建,30 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300 家家庭农场培育任务,服务带动面积 10 万亩以上。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运营管理水平有效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成为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旌德样板。

二、实施内容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品牌营销推介、参加农展和各类宣传活动;支持合作社社家庭农场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抱团发展带动农民发展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承接农业标准地改革试验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完全成本保险;支持各级农经辅导员队伍提升能力素质;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扩大生产发展贷款贴息,解决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支持农民合作社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应用会计软件或委托财务代理方式规范财务管理;开展“空壳社”清理工作。

三、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

资金总额220万元

(一)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安排资金10万元。对主体在试点期限内晋升成功的省级、国家级示范主体在申报过程中进行的办公场所建设、产品展示展销等进行扶持,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主体投入部分的80%,晋升省级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晋升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党组织活动,给予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一定额度的一次性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注:2022年省级专项资金已安排25万元。

(二)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抱团发展。安排资金25万元。对试点期新组建的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民合作社经认定后,对镇区域内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跨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承接农村改革项目。安排资金45万元。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主开展“小田变大田”改革,对改革面积大于10亩以上、改革田块比达到50%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对承接农业标准地改革试验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保费金额的80%,支持承接农业标准地改革试验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地”典型宣传,按照宣传费用的60%进行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对2021年以来在耕种收等大型农业机械上安装“北斗导航+农机作业监测设备”并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按照1000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支持品牌营销推介、参加农展和各类宣传活动。安排资金15万元。资金用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展及宣传活动支出、对参加各地农展和宣传活动的经营主体进行适当补助以及组织参展的相关费用,给予农产品交易会参展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按省内5000元/主体/次、省外10000元/主体/次补助,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提高自身知名度。

(五)支持农经辅导员队伍提升能力素质。安排资金10万元。试点工作开展期间,组织农经辅导员队伍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六)开展合作社(家庭农场)扩大生产贷款贴息。安排资金70万元。给予2022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两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在本县农商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农业银行等贷款并纳入县级管理平台管理的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主体负责人)年度贷款利息补助。每个年度安排35万元。利息总费用如超过35万元,按比例分摊(公式:经营主体补助金额=35万元/总利息金额*经营主体利息金额)。注:贷款用途必须是农业生产发展。

(七)开展“空壳社”清理工作。安排资金10万元。委托第三方开展“空壳社”清理,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2021 年起注销的农民合作社法人新注册并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库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评定后给予每家一次性3000元补助。

(八)开展农民合作社会计代理服务。安排资金35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健全管理制度,对经认定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农民合作社和纳入县级平台管理会计力量薄弱的农民合作社委托第三方提供财务代理服务。

根据省文件深入推进资金统筹整合规定,以上资金使用与省级财政资金80万元2021、2022年度各40万元一起统筹安排,实施期限202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