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解读类别> 农业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404-00192 组配分类: 农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404-00192
组配分类: 农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文字解读】《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3 11:14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与修订依据

原《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政办〔2020〕90号)自2020年12月公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对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修订完善。从2023年11月开始,我们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等粮食法律法规,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

地方储备粮是国家粮食安全储备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对地方粮食应急、稳定粮食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聚焦国家粮食储备安全核心作用,加强县级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三、修订印发过程

1.修订依据:2023年11月,县发改委(县粮储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参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启动了修订工作。

2.征求意见:2023年11月22日征求了县财政局、农发行旌德县支行、旌德县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的意见;11月28日开始在政府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27日完成意见征集工作,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3.审查审议:2024年1月10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2月1日完成合法性审查。

4.会议审定:2024年3月25日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文件印发:2024年4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主要内容

1.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至40%。

2.明确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明令禁止的事项。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轮换架空期的管理费用补贴办法;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储备粮保管、进出库损失损耗按0.2%计算;规定了入库成本核定办法。

3.明确县级储备粮的动用依据、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4.明确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县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六、新老政策差异

本次《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修订,总条款由原《办法》47条减少至38条,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进行了修订:

由原来的县级储备粮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修改为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至40%。

(二)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修订:

从6款增至11款,对仓房、仓容和信息化系统做了更精细的要求;废除了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要求。

(三)对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进行了修改:

由8款增至12款。增加了第三、七、十一、十二款。

(四)对第十八条轮换空仓期进行了修改:

由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空库期不得超过四个月,轮出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库的,必须提前报经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修改为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条既规定了各项费用操作程序,又明确了具体的费用补贴标准,实操性强。

(六)对储备粮入库成本确定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实际收购均价(含等级差),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挂牌价格不含入库费用)。

(七)对储备粮溢余和损失损耗依据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溢余处置按《安徽省政府粮食储备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皖粮粮函〔2022〕158号)规定执行。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八)增加了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机关职责。二是健全监督协作联动机制。县发改(粮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理清职责任务,督促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是明确监督处罚力度。提升《办法》执行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确保《办法》有效贯彻执行。

 

解读机关: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解读人:朱建平

咨询电话:0563-802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