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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404-0017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4-04-22 发布日期: 2024-04-22
发文字号: 政办〔2024〕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02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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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4-04-22
发布日期: 2024-04-22
发文字号: 政办〔2024〕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021463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县级储备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414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2           

 

 

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县域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委(县粮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并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40%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共同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县发改委(县粮储局)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县农发行设立基本账户;申请前一个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

(二)仓房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食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

(三)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高大平房仓完好仓容在3万吨以上。

(四)配备粮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并保持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

(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

(六)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申报的仓房必须安装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并符合相关规程。

(七)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八)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粮油质量检化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2人。

(九)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规范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中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损毁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经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审核,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意见后,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任务。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

(五)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县级储备粮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九)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租仓储粮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县级储备粮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其他违反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第十八条  县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旌德县支行同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补贴、贷款利息、移库费用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发改委(县粮储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94元标准执行;入库费用按每吨每次40元标准执行;出库费用按每吨每次20元标准执行;县级储备粮在保管周期内的合理自然损耗量按0.2%损耗率计算。贷款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当季计算的实际利息为准。

以上各项费用补贴,纳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价差收入、出库溢余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实际收购均价(含等级差),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挂牌价格不含入库费用)。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溢余处置按《安徽省政府粮食储备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皖粮粮函〔2022158)规定执行。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2009年第5)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的定期统计、分析、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粮动用结束后,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旌德县支行及时拟定补库计划,包括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应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不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旌德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五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企业储备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十七条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1214日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旌德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办〔20209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负责解释。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