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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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03A/202304-0005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旌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绩〔2023〕4号
生成日期: 2023-04-25 发布日期: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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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旌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绩〔2023〕4号
生成日期: 2023-04-25
发布日期: 2023-04-25
旌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5 14:58 来源:旌德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年4月25日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条 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各镇、各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建立健全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流程。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对象为:

(一)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预算支出要按照“保重点、控一般、促统筹、提绩效”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政策、重点领域改革和重大项目。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各部门(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围绕部门(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逐步构建符合部门(单位)管理需要的、具有行业特点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三)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

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政策管理,推进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的衔接匹配,将绩效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要依托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将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环节,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要以民生保障、乡村振兴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绩效为抓手,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和实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政策、政府工作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各部门(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批复中,对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内容应同步下达,作为各部门(单位)执行及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中,对预算编制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算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算绩效较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暂缓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章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项目管理效益和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绩效与目标绩效发生偏离,应认真分析偏离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绩效目标偏差,提高项目执行效力,保障预定的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运行监控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并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各部门(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逐步开展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稳步推进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客观性等负责。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