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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101-0033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1-26
发文字号: 政办〔2021〕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3568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101-0033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1-26
发文字号: 政办〔2021〕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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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9


各镇人民政府,县林长制成员单位:

《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6日       


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为拓宽林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推深做实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林法〔20179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皖办发〔201822号)、省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林改〔2020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金融机构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而发放的固定期限贷款。

第二条  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旌德县范围内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林业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的,应依规取得旌德县林业局出具的公益林收益权证明。

第五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到期不能还贷时,贷款人以质押权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抵偿债务,有权扣划该户每年的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

第六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权属证明;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商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后,签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合同。

第八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用于林业发展用途的,享受优惠利率并可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贷款贴息。

第九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由质权人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如下:

(一)登记期限;

(二)出质人信息;

(三)质押财产信息;

(四)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条  登记后由质权人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或质押期届满后要求变更或展期质押登记的,由质权人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变更、展期登记。

第十二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权人应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撤销资产质押信息。

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旌德县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1-01-26 19:47 信息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