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01-0033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发文字号: | 政办〔2021〕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失效】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林业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603568 |
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01-0033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
发文字号: | 政办〔2021〕9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失效】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林业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603568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林长制成员单位:
《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旌德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为拓宽林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推深做实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林法〔2017〕9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皖办发〔2018〕22号)、省林业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林改〔2020〕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金融机构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而发放的固定期限贷款。
第二条 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旌德县范围内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林业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的,应依规取得旌德县林业局出具的公益林收益权证明。
第五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到期不能还贷时,贷款人以质押权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抵偿债务,有权扣划该户每年的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
第六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权属证明;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商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后,签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合同。
第八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用于林业发展用途的,享受优惠利率并可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贷款贴息。
第九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由质权人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如下:
(一)登记期限;
(二)出质人信息;
(三)质押财产信息;
(四)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条 登记后由质权人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或质押期届满后要求变更或展期质押登记的,由质权人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变更、展期登记。
第十二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权人应到旌德县林权收储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撤销资产质押信息。
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旌德县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