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专题首页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102-0043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08
发文字号: 政办〔2021〕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消防大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8119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102-0043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08
发文字号: 政办〔2021〕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消防大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608119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19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旌德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8       


旌德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 36122—2018)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消火栓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其它场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道口径不应小于150mm,压力不应小于0.14mpa;市政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道路宽度大于60m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消火栓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定。

易受外力破坏且难以迁移的市政消火栓应加装防撞栏等防撞设施。市政消火栓被撞断、严重倾斜、栓体漏水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在24小时内紧急抢修。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在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消火栓的专项建设规划;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市政工程中的消火栓验收;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供水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业主和管理及经营单位应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供水单位负责对易被遮挡的市政消火栓设置标志,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清晰、明确、简洁、牢固、安全,不应传递与消防无关的信息,不影响交通。

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职责加大巡逻管理力度,对发现在消火栓周边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予以拖离处罚,以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应与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供水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每年向消防部门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地点、类型、数量、分布图和规格、供水管径、压力等资料。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维修保养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市政消火栓的维修保养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实行专款专用,按年拨付给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由开发单位负责,其维修保养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单位消火栓、其它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的安装、维护保养由其单位负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建筑施工、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并不得改变消火栓原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据《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消火栓保养维修职责的,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湖、水塘等天然水源合理利用,同时做好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的规划布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加强与消防专项规划的衔接,深化落实消防设施布局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1-02-08 09:14 信息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