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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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0691225X/202105-0003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通知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 旌人社秘(2021)62号
生成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索引号: 11341730560691225X/202105-0003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通知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 旌人社秘(2021)62号
生成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5 09:37 来源: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人社秘〔202162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为稳定持续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经研究,在继续执行《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旌德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旌德县支行关于印发〈旌德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旌人社秘〔202112号)的基础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17224号)精神,对我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2111日起,各经办银行首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经办银行不得对个人承担部分申报财政贴息。

二、对202111日前,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后,如仍在人社部门提供的担保期限内,贷款人可继续申请从首次贷款发放时间起始计算不超过提供担保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与上级财政贴息资金分离管理、分帐核算。经办银行应按季单独向县人社、财政部门申报贴息,不得与LPR-150BP剩余部分汇总申报。

三、本补充通知所涉及的政策自202111日起执行,人社部门提供的担保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各经办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贴息范围,延长政策执行期限。

特此通知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旌德县财政局

                                         20214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