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资产投资安全、收益稳定,坚守“母公司不经营”底线,保障村级集体、群众、民营主体三方共赢,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旌德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
旌德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母公司不经营”原则,进一步加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旌德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依照规定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登记设立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即母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参股与民营主体共同经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的独立法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在2016年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登记设立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职能全部划转至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经清产核资程序,登记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所有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管理经营村集体资产中具体行为。村委会依照职权对公共事务管理不在本办法监督范围之列。
第二章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
第六条 在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程序后,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请并经批准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本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共同成为各村常设的四个机构,村民委员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运营,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监督。
第八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具体权利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2)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村民代表过渡组成,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股东代表和村民代表同票选举,董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开展,同票当选。董事长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监事会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兼任。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九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产,组织开展集体资产运营。
第十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活动必须坚决贯彻“母公司不经营”,坚持审慎原则,既要保障收益稳定可靠,又要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以“发包租赁、简单自营、投资入股、委托运营(全域旅游)”四种模式对集体资产开展运营。
(1)发包租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本集体资产采取租赁和发包的方式进行运营并收取固定的租金和承包费。发包租赁须经股东大会同意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对于租金或承包费标的在10000元/年以下的,可以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开展;对于租金或承包费标的在10000元/年(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网交易。
(2)简单自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不适宜发包、租赁,不适宜与第三方合作的资产,可以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劳务招租的方式直接运营。简单自营项目必须报镇党委政府同意方可实施。目前,允许开展简单自营的资产和项目仅限于光伏发电和土地流转服务。
(3)投资入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资金入股或参股社会资本共同经营,投资入股资金可以是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基金、各级财政扶持类资金,也可以是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留存发展部分资金。投资入股项目须报镇党委政府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投资入股合作协议及章程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控股、不经营,只根据协议享受保底收益及按股分红。投资入股以现金为主,不建议以固定资产、山场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入股。
(4)委托运营(全域旅游):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历年来美丽乡村建设成果转化为发展全域旅游景点,委托给有资质的民营主体发展乡村旅游,村级集体通过签订协议,获取收益。委托运营模式不得改变资产使用现状、不得改变现有资产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不得影响村民生产生活。委托运营项目须报镇党委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拓展运营模式。如发展物业经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碳汇经济、循环经济等。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拓展发展经营项目,须报镇党委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坚持“母公司不经营”原则。
第十三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
(1)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合作方民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市场主体。
(2)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其投入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控股、不占大股、不运营,享受有保底收益的按股分红。
(4)合作民营主体方在合作前须承诺:入股项目破产或终结时,必须履行清算程序;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得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确需以固定资产入股的,必须报镇党委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实施
第十六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本村资源禀赋合理编制发展项目。在项目编制时要严格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经济规律、符合旌德实际三项原则。
第十七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民营主体合作运营项目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考察,真实、全面了解项目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分2次对各村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分为“可实施项目、待条件成熟后实施项目、不可实施项目”三类,对评审为“可实施项目”储备入库。
第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基金,扶持项目从入库的“可实施项目”中选取。
第二十条 申报基金扶持项目,须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委改革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组成的项目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扶持。
第二十一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的投资入股项目,必须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入股资金数量、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保底收益金额等内容,并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子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载明上述内容。
第二十二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的投资入股项目,要确保双方同步投入:
(1)以现金投入的,以开户银行的收款凭证作为投资依据;
(2)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须提供资产清单并经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会议确认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民营主体方负责项目运营,但是作出抵押担保、大额借贷、增资扩股、出售资产、基础建设等重大经营活动决定前,须向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通报情况;每年末,民营主体方须将本年度项目运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提交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审阅。
第五章 收支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纳入镇三资管理中心代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内设资金会计一名。各项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往来清楚,账、表、证、实相符,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二十五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必须开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村经济管理股统一印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收据》。收入票据由专人保管,领、销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包括:上级拨入扶持资金、经营性收入、收到财政奖补等。各项收入要足额、及时地进行财务核算,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二十七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支出包括:缴纳税费、提取公共支出交给村委会、向股东分红、提取积累留存。每年末,应当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当年收入进行汇缴清算、编制收入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分配方案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合作经济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县税务局、相关涉企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九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交给村委会用于各项村民自治的公共支出。可以用于偿还美丽乡村建设形成的债务、公益性事业建设管养和发放村干部绩效报酬。使用时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程序。
第三十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应当对股东进行分红。分红应当在村党组织领导,并在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开展。
第三十一条 用于积累留存的经营性收入,存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未经村党组织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收入的支出应当遵循“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根据收入阶段确定支出比例:
(1)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经营性收入在20万元以下时为较低收入阶段。此阶段收入主要用保障村级集体公共性支出,兼顾向股东分红和提取本合作社发展积累。原则上固定提取2万元用于向股东分红、固定提取1万元用于本合作社积累、其余部分全部交给村委会用于公共性支出;
(2)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经营性收入超过2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时为中等收入阶段,此阶段应适当增加对股东分红。原则上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的10%用于增加集体公共支出,提取2万元用于增加本合作社积累,其余部分用于增加向股东分红;
(3)当村级股份合作社年经营性收入大于50万元时为较高收入阶段,此阶段要重点安排本合作社发展所需的资本积累。原则上将超过50万元部分的10%交给村委会用于增加公共支出、 10%用于增加向群众分红,其余部分用于增加本合作社积累。
第三十三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简单自营”项目成本支出可以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列支,以“简单自营”项目收入抵减支出后余额计入当年经营性收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发生任何办公费、差旅费等管理费用。
第六章 监督机制建设
第三十四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对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活动开展内部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工作进行监督;镇党委政府及三资管理中心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运营、财务开展监督;县直有关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责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每年末,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可以和村民大会合并召开,由合作社董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重大项目经营、资产变化、股东增减、收入分配方案、分红方案等,接受股东监督。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与民营主体串通谎报虚报、报大投小等方式骗取基金扶持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扶持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母公司不经营”原则的,由所在镇党委政府责令停业整改。已申请基金扶持的,由所在镇党委政府负责追回扶持资金。造成损失的,追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如有账务设置不规范、弄虚作假、抽逃出资、隐匿收入、恶意拖欠分红等行为的,经查实后,母公司有权撤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要求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