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县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我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4560元/年·人提高到5916元/年·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4140元/年·人提高到4716元/年·人。
根据《宣城市201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0%,我县严格按照标准测算拟定了提标幅度。此次五保供养提标惠及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752人,增补资金15.45万元,增补金额已同5月份供养资金一同拨付发放。截至目前,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提标工作已全部完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