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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708/202506-00043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05 发布日期: 2025-06-05

【部门解读】《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5 15:54 来源: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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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为了更好的适应现实需要,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更好的履职尽责,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向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2次公开征求意见。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经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通过了省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明确了裁量原则、裁量依据、裁量适用、不予处罚情形、从轻或减轻情形、从重情形、禁止情形、动态调整等内容。《办法》附件部分为具体裁量标准,明确了土地、测绘、城乡规划类25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依据、处罚阶次、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办法》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首违不罚”具体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们按照“首违不罚”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这三个条件,在《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以下4项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1.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前,当事人主动整改到位或恢复原状,消除违法状态的;2.属于“未供即用”类违法用地,已具备按国有土地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且已提交完善用地手续申请的;3.符合设施农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4.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

  二是依法确定从轻、减轻、从重等量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办法》第十条明确了6项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为了体现对多次违法、对抗调查、打击报复、经责停后仍继续实施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贯彻《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的有关要求,在《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6项从重处罚情形。

 三是合理确定裁量基准。《办法》附件部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了土地、测绘、城乡规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具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明确了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具体情形,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解读机关: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执法处

  联系人:孙广健

  联系电话:0551-6255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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