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2708/202506-00042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皖自然资规〔2025〕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6-05 | 发布日期: | 2025-06-05 |
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2708/202506-00042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皖自然资规〔2025〕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6-05 |
发布日期: | 2025-06-05 |
《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5年5月23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依法可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选择适应行政处罚种类以及一定幅度罚款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初次违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前,当事人主动整改到位或恢复原状,消除违法状态的;
2.属于“未供即用”类违法用地,已具备按国有土地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且已提交完善用地手续申请的;
3.符合设施农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
4.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经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记录。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从重处罚∶
1.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态保护红线依法批准后,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实施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不并处罚款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并在调查报告中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建议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目的、法律精神相抵触的情况下,调整适用裁量阶次,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的,应当报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1.擅自突破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明显不当的;
2.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对不同当事人实施的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3.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4.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对应的罚款标准最低值以下给予行政处罚;本办法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对应的罚款标准最低值以上,中间值以下给予行政处罚;本办法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对应的罚款标准中间值以上,最高值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测绘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3.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城乡规划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附件1
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阶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 |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15%以下 |
2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以上,20%以下 |
|||
3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上不足5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 |
|||
4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上,40%以下 |
|||
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0%以上,50%以下 |
|||
2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 |
2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上不足5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7倍以下 |
|||
3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7倍以上,9倍以下 |
|||
4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9倍以上,10倍以下 |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 |
2 |
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
|||
3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上不足5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4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
|||
5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4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 |
2 |
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
|||
3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上不足5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4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
|||
5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5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 |
2 |
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 |
|||
3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上不足5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4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
|||
5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6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涉及土地面积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
2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不足10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 |
|||
3 |
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不足30亩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 |
|||
4 |
涉及土地面积30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7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0%以上,15%以下 |
2 |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土地1亩以上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以上,20%以下 |
|||
3 |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土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 |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20%以上,25%以下 |
|||
4 |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土地10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25%以上,30%以下 |
|||
8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面积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 |
2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面积1亩以上不足3亩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3倍以下 |
|||
3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面积3亩以上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3倍以上,4倍以下 |
|||
4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面积5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4倍以上,5倍以下 |
|||
11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5倍 |
2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亩以上不足5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不足1亩的 |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5倍以上,7倍以下 |
|||
3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不足5亩的 |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7倍以上,9倍以下 |
|||
4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9倍以上,10倍以下 |
|||
备注:本表的“处罚标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内容应一并作出。本表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除外;“不足”不含本数。 |
附件2
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测绘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阶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项目未完成,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2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项目未完成,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
罚款额为30万元以下 |
|||
3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已完成的 |
罚款额为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2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涉及的基准站数量不足3个的 |
罚款额为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
2 |
涉及的基准站数量3个以上不足5个的 |
罚款额为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
|||
3 |
涉及的基准站数量5个以上的 |
罚款额为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3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测绘约定报酬不足1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倍以上,1.25倍以下 |
2 |
测绘约定报酬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25倍以上,1.5倍以下 |
|||
3 |
测绘约定报酬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5倍以上,1.75倍以下 |
|||
4 |
测绘约定报酬100万元以上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75倍以上,2倍以下 |
|||
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测绘约定报酬不足1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倍以上,1.25倍以下 |
2 |
测绘约定报酬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25倍以上,1.5倍以下 |
|||
3 |
测绘约定报酬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5倍以上,1.75倍以下 |
|||
4 |
测绘约定报酬100万元以上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75倍以上,2倍以下 |
|||
5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测绘约定报酬不足1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倍以上,1.25倍以下 |
2 |
测绘约定报酬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25倍以上,1.5倍以下 |
|||
3 |
测绘约定报酬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5倍以上,1.75倍以下 |
|||
4 |
测绘约定报酬100万元以上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75倍以上,2倍以下 |
|||
6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测绘约定报酬不足1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倍以上,1.25倍以下 |
2 |
测绘约定报酬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25倍以上,1.5倍以下 |
|||
3 |
测绘约定报酬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5倍以上,1.75倍以下 |
|||
4 |
测绘约定报酬100万元以上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75倍以上,2倍以下 |
|||
7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絵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测绘约定报酬不足1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倍以上,1.25倍以下 |
2 |
测绘约定报酬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25倍以上,1.5倍以下 |
|||
3 |
测绘约定报酬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5倍以上,1.75倍以下 |
|||
4 |
测绘约定报酬100万元以上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75倍以上,2倍以下 |
|||
8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尚未签订测绘项目合同,或者已签订测绘项目合同,但测绘项目未开始组织实施 |
不予罚款 |
2 |
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但未完成 |
罚款额为约定报酬1倍以下 |
|||
3 |
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并完成 |
罚款额为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 |
|||
9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测绘约定报酬不足1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倍以上,1.25倍以下 |
2 |
测绘约定报酬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25倍以上,1.5倍以下 |
|||
3 |
测绘约定报酬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5倍以上,1.75倍以下 |
|||
4 |
测绘约定报酬100万元以上的 |
罚款额为测绘约定报酬的1.75倍以上,2倍以下 |
|||
10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
不予罚款 |
2 |
对永久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部分损毁,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的 |
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
|||
3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使用效能丧失或彻底损毁的 |
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11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
不予罚款 |
2 |
对永久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部分损毁,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的 |
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
|||
3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使用效能丧失或彻底损毁的 |
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12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
不予罚款 |
2 |
对永久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部分损毁,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的 |
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
|||
3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使用效能丧失或彻底损毁的 |
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13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法律】 |
1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
不予罚款 |
|
对永久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部分损毁,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的 |
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
|||
2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使用效能丧失或彻底损毁的 |
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备注:本表的“处罚标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内容应一并作出。本表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除外;“不足”不含本数。 |
|||||
附件3
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城乡规划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阶次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法律】 |
1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罚款额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 |
2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罚款额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以上,10%以下 |
|||
3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在责令拆除期限内主动拆除的,或者不宜拆除的,主动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
不处罚款 |
|||
4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配合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 |
罚款额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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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阻挠强制拆除措施、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 |
罚款额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以上,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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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的“处罚标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内容应一并作出。本表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除外;“不足”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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