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2115/202410-00005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名称: | 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旌民社救 〔2024〕 75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4〕25号)等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按期调整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4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0元/月·人。
(二)2024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5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2024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95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1145元/月·人)
2.2024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780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2024年度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以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以我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4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680元/月·人。
(二)2024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90元/月·人。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从2024年7月开始执行。《关于公布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旌民社救〔2023〕70号)同时废止。
旌德县民政局 旌德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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