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政府 返回专题首页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308-001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3-08-07 发布日期: 2023-08-07
发文字号: 旌政〔2023〕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旌德县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人民武装部 政策咨询电话: 3758485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308-0010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3-08-07
发布日期: 2023-08-07
发文字号: 旌政〔2023〕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旌德县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旌德县人民武装部
政策咨询电话: 3758485

旌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旌德县基干民兵优待和

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旌政〔202359

 

县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旌德县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要求抓好相关政策落实。

 

旌德县人民政府  旌德县人民武装部    

202387      


旌德县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充分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夯实全县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旌德县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基干民兵个人有效证件为旌德县《基干民兵证》。基干民兵持《基干民兵证》享受相关优待、优先、优惠政策。

第三条 旌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含各分厅)、公安户籍、车驾管和出入境服务大厅、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银行服务网点、公路客运站、各A级旅游景区、文化场馆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明显标识,相关标识由县人武部统一制作。

 第四条 在旌德县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优先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手续;

(二)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三)优先办理车驾管、出入境和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四)在公路客运站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

(五)在各级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六)在各级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七)在各类旅游景区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第五条 在旌德县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惠服务

(一)在各类文化馆、各类国有旅游景区参观游览免收首道门票费;

(二)办理集团业务,集团内用户拨打电话费用互免

第六条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个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和结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 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

(一)县人武部负责所编民兵《基干民兵证》的发放、审验、更换工作;

(二)《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权益;

(三)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年检,并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基干民兵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基干民兵证》;

(四)《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发放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五)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旌德县人民政府和旌德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武部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