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1年第10期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111-00487
  •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11-22 16:41
  • 发布文号

    政办〔2021〕92号
  • 关键词

    医疗 市场 监督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来源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关于完善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全县医疗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1940

关于完善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全县医疗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要求,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县医疗卫生市场监督执法,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各级党委、政府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督管理体制。到2021年底,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健康旌德、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成员单位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

一是健全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督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持续完善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提高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体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行政处罚等执法信息公开,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是推进“三项制度”落实。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强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落实,不断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制作、执法结果公示等内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是强化能力提升。开展卫生监督员能力提升培训,通过集中授课、外出学习、网络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全县卫生监督员综合能力。不定期开展一线监督员的案例研讨,以案释法,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围绕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采取理论培训、模拟现场检查、案例推演等形式,将监督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夯实监督执法基础,不断提高全县卫健监督执法效能和水平。

(二)落实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责任。

加强对综合医疗机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对包括危重抢救、临床用血、血液透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消毒灭菌物品供应等重点科室实施专项监督和重点监督,强化医疗机构自我规范化管理。

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强对卫生室、诊所执业范围和医生执业资格的巡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无资格行医、超范围行医、游医药贩、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妇幼健康、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终止妊娠技术和助产技术等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废物、废水分类收集、处置工作;要从预检分诊、首诊负责、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环节入手,强化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放射诊疗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综合医疗机构放射设备更新和增配后不及时变更许可、放射设备不按期检测、人员防护不到位等问题;要重点查处一级医院、门诊部、口腔诊所等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

(三)深入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

一是规范资质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转让、租借资质及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医师、护士挂证、医疗机构空挂科室的行为。

二是规范重点科目,严管医疗技术,严厉打击擅自开展细胞治疗、组织器官买卖的违法行为。

三是维护医疗秩序,规范病历管理,严厉打击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是严厉打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互联网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以下情况的作为重大复杂案件查处

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 拟处罚(没)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或金额相当的财物的; 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上级机关(部门)交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 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各相关单位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要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相挂钩,纳入督查范围。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抓好大案要案办理,发挥带动和警示作用,要选取部分有代表性和震慑性案例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向社会曝光,营造高压态势,对其他违法、违规医疗卫生机构起到警示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线索要认真受理,及时追根溯源,做到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确保案件调查到位、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正面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认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整治工作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严肃执纪。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监督执法工作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执法,坚决杜绝面子执法、内外有别执法、个人关系执法等,避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坚决杜绝对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干预”“讲人情”“打招呼”等。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纪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效能问责机制,追究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旌德县关于完善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全县医疗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成员名单及各单位工作职责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19


附件


旌德县关于完善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加强全县医疗市场监督执法工作

成员名单及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成员名单

 长:解  浩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汪健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严丽珍  县卫健委主任

 员:梅忠林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唐凤霞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云秀  县委编办副主任

 慧  县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丁本清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夏丽君  县发改委副主任

许来宝  县教体局副局长

张观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秀兰  县民政局副局长

查日升  县司法局副局长

吕辉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方国祥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子奇  县住建局四级主任科员

喻欢庆  县卫健委党工委委员

吴彦芳  县审计局副局长

 斌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松平  县医保局副局长

杨宏伟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二、主要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改部门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社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教育、生态环境、住建、农水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教育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