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旌德县浣溪水库工程配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4-29 14:02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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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旌德县浣溪水库工程配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旌德县浣溪水库工程配套混凝土搅拌站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俞村镇桥埠村浣溪河南侧。项目总投资271万元,项目占地面积为1200m2,建设HZS120型预拌混凝土生产线1条,并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2.95万立方米混凝土的生产规模,该项目产生的混凝土仅供浣溪水库建设使用,不外售,浣溪水库完工后该搅拌站将拆除,恢复原地貌。(项目统一代码:该项目为水利配套项目无统一代码)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中,应全面系统落实项目《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建议、要求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加强车辆运输管理、洒水降尘处理措施,筒仓、搅拌站主楼框架外采用全封闭式钢结构。搅拌机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3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粉料筒仓呼吸孔产生的粉尘经过脉冲布袋尘器处理后通过呼吸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中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需满足表2中的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和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临时建设的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采用吸污车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及时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加强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弃混凝土块,沉淀池沉渣经处理后与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弃混凝土块外售用于周边路基填筑;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及废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5年4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单位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