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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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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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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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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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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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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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
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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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目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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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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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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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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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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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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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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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自行发起(企业股、网监股、质量广告股、知识产权保护股按职责分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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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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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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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抽查基数约1万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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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约90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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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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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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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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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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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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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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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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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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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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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约80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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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56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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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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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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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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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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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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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价格监督检查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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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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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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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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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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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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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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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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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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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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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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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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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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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39户,
抽查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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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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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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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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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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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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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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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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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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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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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28户,抽查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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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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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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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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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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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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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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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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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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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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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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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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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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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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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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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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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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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质量广告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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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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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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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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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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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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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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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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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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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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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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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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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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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89家,市局抽查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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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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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按照获证企业分类监管结果(AA、A、B、C),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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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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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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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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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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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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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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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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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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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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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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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2024年2月至10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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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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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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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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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食品股、质量广告股按职责分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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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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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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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全市9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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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全市9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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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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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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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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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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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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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食品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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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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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及周边等高风险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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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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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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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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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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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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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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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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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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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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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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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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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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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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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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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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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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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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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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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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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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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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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食品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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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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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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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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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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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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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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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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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食品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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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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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在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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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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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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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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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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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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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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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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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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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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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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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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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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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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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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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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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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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局统一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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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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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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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511户,抽查比例100%(省局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2。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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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5户;市县级496户;2。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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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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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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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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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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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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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标准计量股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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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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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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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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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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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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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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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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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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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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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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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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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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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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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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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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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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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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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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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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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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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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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标准计量股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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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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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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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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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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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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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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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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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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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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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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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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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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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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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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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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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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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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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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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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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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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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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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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计量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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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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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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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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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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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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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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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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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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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行发起(食品股牵头,质量广告股配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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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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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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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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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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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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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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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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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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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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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自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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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含宣城经开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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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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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局(含市局经开区分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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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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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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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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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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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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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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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统一发起(标准化科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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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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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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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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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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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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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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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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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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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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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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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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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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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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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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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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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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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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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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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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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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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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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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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9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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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38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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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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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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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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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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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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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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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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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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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1023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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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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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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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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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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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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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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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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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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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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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250户,抽查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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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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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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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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