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层政务公开> 自然资源> 公共服务> 回应关切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708/202404-00077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主动回应】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损毁或流失会有什么后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7 发布日期: 2024-04-17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708/202404-00077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主动回应】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损毁或流失会有什么后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7
发布日期: 2024-04-17
【主动回应】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损毁或流失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4-04-17 15:51 来源: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