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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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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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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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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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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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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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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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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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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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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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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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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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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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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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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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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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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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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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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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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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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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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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镇同乐小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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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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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U0YL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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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根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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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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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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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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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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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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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一盒“木糖醇花生酥”(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保质期:三个月);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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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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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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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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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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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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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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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镇同乐小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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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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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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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旌德县兴隆乡加油点(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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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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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A5JC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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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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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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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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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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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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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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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一只“金锣蒸煮淀粉肉肠”(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200g)。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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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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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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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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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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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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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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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旌德县兴隆乡加油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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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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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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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益生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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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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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QWD8U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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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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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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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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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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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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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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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陈克明精制龙须挂面(生产日期:20230210,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1千克)数量9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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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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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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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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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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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益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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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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