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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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259/202404-0005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办事指南】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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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办事指南】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2
【办事指南】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
发布时间:2024-04-02 16:47 来源: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适用范围

法人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承诺件)

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受理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五、 申请条件

同意变更的,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5. 道路客运班线增加途中停靠站点的,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向原许可机关备案,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减少途中停靠站点的,向原许可机关备案,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六、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办结

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63-860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