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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4-00004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方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旌环批〔2024〕5号
生成日期: 2024-04-03 发布日期: 2024-04-03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4-00004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方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旌环批〔2024〕5号
生成日期: 2024-04-03
发布日期: 2024-04-03
关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方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4-03 16:20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5万方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我局会议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方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旌德县蔡家桥镇三合村,已取得旌德县经信委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309-341825-07-02-70257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一条混凝土生产线,并购置相关设备,达到年产25万方混凝土的生产规模。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矿粉筒仓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的限值要求;运输无组织粉尘采取道路硬化、定期洒水、进出车辆及时清洗等措施,堆放仓库、生产车间采取车间密闭、雾化喷淋等防治措施,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浓度需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的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场地冲洗废水、罐车清洗废水、搅拌机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场地冲洗废水、罐车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地面导流沟排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搅拌机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洗车废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于破碎机、制砂机、水泵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企业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合理布局厂房、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一般工业固废为加药后的废包装袋和压滤产生的污泥,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用;污泥外运至砖瓦厂用作原料。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和废油桶,收集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单位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4年4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