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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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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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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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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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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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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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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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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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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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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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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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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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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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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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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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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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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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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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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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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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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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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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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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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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W29B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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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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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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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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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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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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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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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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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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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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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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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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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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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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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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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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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溪镇农场超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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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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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B7RG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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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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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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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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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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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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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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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2盒超过使用期限的“丽一汀草本精华美容二合一”;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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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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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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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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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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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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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溪镇农场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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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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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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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金鼎米厂(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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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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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66945929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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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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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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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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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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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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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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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328元整;
3、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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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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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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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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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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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金鼎米厂(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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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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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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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吾家煎饼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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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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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TALN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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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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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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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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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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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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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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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68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共计人民币6268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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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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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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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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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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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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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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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吾家煎饼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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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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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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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大脸鸡排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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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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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RN02T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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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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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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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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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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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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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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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共计人民币3158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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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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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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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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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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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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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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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大脸鸡排二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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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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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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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艳华快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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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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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F5YU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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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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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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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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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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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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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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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6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共计人民币3396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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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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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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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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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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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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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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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艳华快餐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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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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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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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佰兴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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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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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D01X60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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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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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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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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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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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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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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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224.34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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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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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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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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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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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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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佰兴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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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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