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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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03A/202403-0003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预算单位代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非税〔2024〕1号
生成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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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预算单位代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非税〔2024〕1号
生成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关于印发《旌德县预算单位代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09:25 来源:旌德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规范预算单位代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财政局制定了《旌德县预算单位代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

附件2:代管资金账户信息

2024年3月27日

旌德县预算单位财政代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政代管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财政代管资金(以下简称代管资金),是指纳入代管资金账户核算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由预算单位申请,财政非税部门审批,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资金转入旌德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管资金支出账户,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预算单位下达指标,单位使用的模式。

第四条 预算单位要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

第二章 代管资金范围

第五条财政代管资金是指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消其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后,收到的除本级财政拨款以外纳入县财政为各预算单位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由财政代为管理的其他资金。按资金性质具体分为:

1.上级主管部门补助资金。指非县级预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给本县预算单位具有指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单位应按照指定用途使用。

2.收回或扣回本单位暂付或垫付款项。如收回单位垫付的水电费等,单位应按照原暂付或垫付资金的规定用途使用。

3.暂存往来资金。如代扣代缴款项、代收代缴款项,应缴未缴款项、保证金等,单位应按照暂存资金的用途及性质支付,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其中应缴未缴财政款项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4.其他收入类资金,指按照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预算单位其他收入核算的资金。

5. 经准入其他往来性质的款项资金。

第三章 代管资金缴存

第六条 付款单位或个人向代管资金账户缴存代管资金时,必须向财政非税部门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缴存,并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资金用途等。(缴存账户信息详见附件2)

第七条 禁止预算单位将一般公共预算等预算内资金转拨到代管资金账户。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代管资金的性质、用途等确认收入,实行“先收后支”,预算单位必须在代管资金账户余额内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将预算安排的资金转入代管资金账户,禁止将代管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等行为。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规范使用代管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并对资金支付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准确办理代管资金收支业务,不得违规挪用和延迟付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代管资金管理制度及代管资金收支流程,负责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的代管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代管资金用款拨付。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申请代管资金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预算单位每月上旬报送用款计划审批表并附相关附件,签字加盖公章送县财政局非税股,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日常对账及年终结算结转

第十四条 代管资金专户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相关对账工作。做好与开户银行、预算单位的对账。

第十五条 代管资金年终结转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需要盘活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代管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代管资金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十八条对预算单位代管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乡镇代管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