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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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2-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8 发布日期: 2024-02-28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2-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8
发布日期: 2024-02-28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4-02-28 10:02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XX1

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康雨,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4号)不服,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4号),重新处罚。

申请人称:因筹码和现金超过4000元,所以被行政拘留处罚。现就筹码问题作出详细解释。首先筹码被定义为100元每张,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是5元推倒胡,棋牌室内无5元人民币,所以我们就先以10元整数计算每局输赢,最后总数对半计算金额,所以筹码对于我们这桌应该是50元每张计算为准。2023年10月9日当晚,我们被带到派出所第一次做笔录时,就陈述了我们是5元推倒胡,如果把我们筹码定义为100元,那每局的金额结算都是错误的,棋牌室内有监控为证。在麻将过程中娱乐金额大小由打麻将4人决定,棋牌室不规定金额大小,只收取每人20元台费,我们4人最后可自行结账,也可以由棋牌室代结都可以。2023年10月16日的询问笔录我不认可,这份笔录不是在办案中心询问的,是在旌阳派出所询问的,民警一直对我讲,让我配合一下,跟别人说的一样,不会处罚我们,我就说筹码100元一张。综上所述,我们现金仅有400元,加上筹码50元每张,并不构成拘留处罚,望合理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4号)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09日19时许,在旌德县旌阳镇XX棋牌室内,宋XX、万XX、王XX1、王XX2四人用麻将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用筹码进行结算(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凭手中持有的筹码到XX棋牌室内进行结算,每张筹码价值100元人民币)。上述四人在赌博开始时从XX棋牌室各自拿取9张筹码、100元现金用于赌博。赌博过程中,宋XX9张筹码及100元现金输完后,又从XX棋牌室处拿取10张筹码进行赌博至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从宋XX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8张;从万XX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21张,现金220元;从王XX1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7张,现金20元(王XX1在民警到场查处时藏匿用于赌博的现金50元);从王XX2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10张,现金110元。共计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46张,现金350元。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经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环节,逐级审判,最后决定、送达,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一项中提到“首先筹码被定义为100元每张,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是5元推倒胡,棋牌室内无5元人民币,所以我们就先以10元整数计算每局输赢,最后总数对半计算金额,所以筹码对于我们这桌应该是50元每张计算为准,2023年10月9日当晚我们被带到派出所第一次做笔录时就陈述了我们是5元的推倒胡,如果把我们筹码定义为100元,那每局的金额结算都是错误的”。在第一次对申请人等同桌人员进行询问时,申请人等同桌人员就当晚赌博的事实、筹码价值陈述就不一致。民警在现场进行查处时,该模牌室内使用的均为相同的筹码,无其他种类筹码,筹码价值应为一致,不存在申请人所同种筹码两种不同的价值。后经民警调查筹码的实际价值为100元每张,并非公安机关将筹码的价值“定义”为100元每张。

二、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二项中提到“棋牌室内有监控为证”。棋牌室内的相关监控,民警已依法进行调取并就相关过程进行说明,监控事实也能佐证申请人等人赌博事实。

三、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三项中提到“在麻将过程中娱乐金额大小由打麻将的4人决定,棋牌室不规定金额大小,只收取每人20元台费,我们4人最后可自行结账,也可由棋牌室代结都可以”。经依法调查该棋牌室提供以筹码换取现金及结算的服务,并明确规定了每张筹码的价值为每张100元,民警到场查处时申请人等人正在使用拿取的筹码进行赌博,申请人等人参赌的赌资已达对于赌博的违法认定标准,与结账方式等无关。

四、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四项中提到“综上所述,我们现金仅有400元,加上筹码50元每张并不构成拘留处罚,望合理处罚”。民警现场从申请人等同桌人员处共查获筹码46张,现金350元。按照民警依法调查的每张筹码100元的价值进行认定,及申请人在民警现场查处时藏匿的50元现金(有监控证实申请人该行为),赌资共计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七条,对其作出的处罚合理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4份、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4份、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及照片打印件3张、询问笔录复印件10份、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视听资料7份及说明书复印件1份、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4份、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10份、传唤证复印件4份、户籍信息复印件5份、前科查询记录复印件5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4份、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复印件4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复印件1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复印件4份、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复印件1份、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9日晚,申请人与宋XX、万XX、王XX24人,在XX棋牌室用麻将以“推倒胡”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牌输赢5元至50元不等,一牌一结,用筹码和零钱支付,每张筹码价值100元。开始时每人从棋牌室拿取筹码9张、现金100元。宋XX输光9张筹码和100元现金后,又从棋牌室拿取10张筹码。拿取筹码和现金时,未支付赌资,待赌博结束后,分别凭筹码同棋牌室结算。申请人等4人经举报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申请人筹码7张、现金20元,宋XX筹码8张,XX筹码21张、现金220元,王XX2筹码10张、现金110元。后查实,申请人在民警现场检查时藏匿用于赌博的现金50元。申请人等4人用于赌博的筹码共46张,现金400元。案件经受案、调查、告知、复核、审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日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4号),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7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视听资料及说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传唤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十七:……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一千元至二千元或者人均赌资四百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论处。赌资数额累计不满四千元,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数额累计四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申请人等4人赌资数额累计达5000元,构成赌博违法行为,且属于“赌资数额累计四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两次询问时,均全程录音录像,且询问笔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申请人主张存在诱供行为无证据证明。筹码和现金在棋牌室拿取,筹码的价值最终通过棋牌室兑换,筹码价值的大小与棋牌室有关联,棋牌室经营者贺XX等的证言证实每张筹码价值100元,且与申请人等4人的第二次陈述与申辩相一致,申请人主张的每张筹码价值50元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五、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六、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现场查获时虽有筹码7张、现金20元,另藏匿现金50元。但申请人从XX棋牌室共拿取筹码9张、现金100元,筹码的价值达900元。且申请人等4人拿取筹码时并未支付相应赌资,而是依约定结束后分别与棋牌室结算。申请人等4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的情形。故依法应当收缴申请人的赌资970元,被申请人决定收缴申请人的赌资770元,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违法行为,且属于“赌资数额累计四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决定收缴申请人赌资770元,应属违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变更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4号)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2日之处罚”。

二、确认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4号)中对申请人作出的“收缴赌资人民币770元整”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