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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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2-0004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1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9 发布日期: 2024-02-29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2-0004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1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9
发布日期: 2024-02-29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4-02-29 09:35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康雨,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7号)不服,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7号)。

申请人称:我们四人打之前约好玩5元的推倒胡,中途不换人,占棋牌室桌子,和老板拿取筹码只是胡牌时结算方便,不代表金额,结束后四人自行按筹码总数对半结算,给老板80元台费。10月9日不清楚为啥会被抓去派出所调查,当时明确对办案人员表示,是大家一起约好打五元推倒胡消磨时间,办案人员4次通知我去派出所,诱导我口供签字,让我认同一张筹码等于100元,并表示不会拘留处罚,将11月16日做的询问落款成10月16日。当天一共12名人员,为何至今只有我们4人明确要被处罚,收到决定书,我有理由怀疑被恶意举报针对!并且旌德县所有棋牌室都用筹码结算,至今仍在营业,为何办案人员没有公允办案,区别对待!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7号)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09日19时许,在旌德县旌阳镇XX棋牌室内,宋XX、万XX、王XX1、王XX2四人用麻将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用筹码进行结算(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凭手中持有的筹码到XX棋牌室内进行结算,每张筹码价值100元人民币)。上述四人在赌博开始时从XX棋牌室各自拿取9张筹码、100元现金用于赌博。赌博过程中,宋XX将9张筹码及100元现金输完后,又从XX棋牌室处拿取10张筹码进行赌博至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从宋XX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8张;从万XX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21张,现金220元;从王XX1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7张,现金20元(王XX1在民警到场查处时藏匿用于赌博的现金50元);从王XX2处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10张,现金110元。共计查获用于赌博的筹码46张,现金350元。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经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环节,逐级审批,最后决定、送达,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一项中提到“我们四人之前约好打5元的推倒胡,中途不换人,占棋牌室桌子,和老板拿取筹码只是胡牌时结算方便,不代表金额,结算后四人自行按筹码总数对半结算,给老板80元台费”。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该棋牌室内每张筹码代表 100元人民币的实际价值,在赌博开始时申请人拿取了筹码,并在赌博过程中使用筹码进行结算,申请人所持有筹码应当认定为赌资。申请人等人参赌的赌资已经达到了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二、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二项中提到“10月9日不清楚为啥会被抓去派出所调查,当时明确对办案人员表示是大家一起约好打五元推倒胡消磨时间,办案人员4次通知我去派出所,诱导我改口供签字,让我认同一张筹码等于100元,并表示不会拘留处罚”。2023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接举报称在XX棋牌室内有赌博行为,后民警到场进行查处并依法将在场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询问。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申请人第一次所述与事实不符,为进一步调查违法事实,公安机关第二次传唤申请人至指定地点进行询问。在对申请人第一次询问和第二次询问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无诱供、刑讯逼供行为,并在询问结束后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名、按捺手印,整个过程也无强迫申请人签名、按捺手印的行为。第三次通知申请人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四次通知申请人是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件事实未调查清楚、未确定申请人有违法事实之前,公安机关未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或告知其处罚情况。

三、申请人在申请理由第三项中提到“当天一共12名人员,为何至今只有我们4人明确要被处罚,收到处决书。我有理由怀疑我有被恶意举报并针对!并且旌德县所有棋牌室都用筹码进行结算,至今仍在营业,为何办案人员没有公允办案,区别对待!”。无论是举报或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都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同样,申请人也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若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或者案件办理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情况,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4份、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4份、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及照片打印件3张、询问笔录复印件10份、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视听资料7份及说明书复印件1份、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4份、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10份、传唤证复印件4份、户籍信息复印件5份、前科查询记录复印件5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4份、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复印件4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复印件1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复印件4份、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复印件1份、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9日晚,申请人与XX1、万XX、王XX24人,在XX棋牌室用麻将以“推倒胡”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牌输赢5元至50元不等,一牌一结,用筹码和零钱支付,每张筹码价值100元。开始时每人从棋牌室拿取筹码9张、现金100元。申请人输光9张筹码和100元现金后,又从棋牌室拿取10张筹码。拿取筹码和现金时,未支付赌资,待赌博结束后,分别凭筹码同棋牌室结算。申请人等4人经举报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申请人筹码8张XX1筹码7张、现金20元,XX筹码21张、现金220元,王XX2筹码10张、现金110元。后查实,XX1在民警现场检查时藏匿用于赌博的现金50元。申请人等4人用于赌博的筹码共46张,现金400元。案件经受案、调查、告知、复核、审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日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7号),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8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视听资料及说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传唤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十七:……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一千元至二千元或者人均赌资四百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论处。赌资数额累计不满四千元,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数额累计四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申请人等4人赌资数额累计达5000元,构成赌博违法行为,且属于“赌资数额累计四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两次询问时,均全程录音录像,且询问笔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申请人主张存在诱供行为无证据证明。筹码的价值最终通过棋牌室兑换,棋牌室经营者贺XX等的证言证实每张筹码价值100元,且与申请人等4人的第二次陈述与申辩相一致,申请人主张的每张筹码价值50元不成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意见,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五、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六、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申请人前后两次从XX棋牌室拿取筹码19张,价值共1900元,在被申请人现场查获时虽只剩8张筹码,但申请人拿取筹码并未支付相应赌资,依约定结束后与棋牌室结算,符合“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收缴申请人的赌资1900元。被申请人决定收缴申请人的赌资800元,应属违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变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违法行为,且属于“赌资数额累计四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决定收缴申请人赌资800元,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宜变更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7号)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2日之处罚”。

二、确认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3〕307号)中对申请人作出的“收缴赌资人民币800元整”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