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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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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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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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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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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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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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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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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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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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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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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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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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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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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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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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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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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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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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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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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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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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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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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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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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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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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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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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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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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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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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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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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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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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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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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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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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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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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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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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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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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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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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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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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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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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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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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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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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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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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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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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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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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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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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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