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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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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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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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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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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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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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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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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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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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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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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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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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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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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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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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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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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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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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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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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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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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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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皖南田园灵芝土特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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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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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RB3JB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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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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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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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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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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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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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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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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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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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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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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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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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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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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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皖南田园灵芝土特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功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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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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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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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港德购物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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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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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P1UD2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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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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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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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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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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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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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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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9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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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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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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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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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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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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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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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港德购物广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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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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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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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汇五果蔬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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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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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8P99U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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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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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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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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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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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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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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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3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24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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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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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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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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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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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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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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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汇五果蔬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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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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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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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旌芝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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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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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T354E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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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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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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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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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采购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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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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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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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潘婷乳液修护润发精华素(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0314)6瓶;舒肤佳健康亲肤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净含量:720毫升,限期使用日期:20231008)1瓶;海伦碧儿亮肤保湿补水洁面乳(净含量:90g,限期使用日期:20231014)1瓶;海伦碧儿亮肤柔肤水(净含量:1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0422)1瓶;舒肤佳纯白清香洁净型沐浴露(净含量:720毫升,限期使用日期:20231007)1瓶;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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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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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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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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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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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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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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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旌芝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采购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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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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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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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好合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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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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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RWBP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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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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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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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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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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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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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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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无标签散装食品:巧克力(保质期:11个月)数量4盒;巧克力(无标签)1盒;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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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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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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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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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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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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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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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好合喜坊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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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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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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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好旺角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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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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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PMGCF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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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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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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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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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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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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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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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锅粑(生产日期:2023年8月26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250克)数量1包;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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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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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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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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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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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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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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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好旺角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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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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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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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镇绍军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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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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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BDBY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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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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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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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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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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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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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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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朝野柠檬味盐汽水(生产日期:2022/08/0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600毫升)数量1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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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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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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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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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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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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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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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镇绍军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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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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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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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自由自在进口食品专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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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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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RW3T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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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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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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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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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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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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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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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香飘飘红豆奶茶(生产日期:20221207,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64克)数量4杯;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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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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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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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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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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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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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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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自由自在进口食品专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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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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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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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我的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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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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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QYCGK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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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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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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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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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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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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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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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3.8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17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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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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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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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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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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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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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我的超市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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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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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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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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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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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6820990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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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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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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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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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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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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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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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31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184.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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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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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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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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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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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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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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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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