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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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1-001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6 发布日期: 2024-01-06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1-001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6
发布日期: 2024-01-0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06 10:06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688113176T

法定代表人:江静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俞村镇桥埠村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2.2019年4月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后,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要求,每三年开展回顾性评估,且在企业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材料1份,证明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静和厂区负责人吴国岑的身份。

2.2023年10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且在企业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刘希友、饶康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义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拟分别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199万元(壹万伍仟壹佰玖拾玖元)。

2.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一条“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饶康                 电话:8602712

地址:旌阳镇西门北路76号    邮政编码:24260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