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2-02 10:04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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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688113176T
法定代表人:江静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俞村镇桥埠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2.2019年4月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后,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要求,每三年开展回顾性评估,且在企业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材料1份,证明旌德县澳升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静和厂区负责人吴国岑的身份。
2.2023年10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且在企业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刘希友、饶康、秦智强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义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一条“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199万元(壹万伍仟壹佰玖拾玖元整)。
2.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 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 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