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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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1-001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1-001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10:03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34869308XX

法定代表人:罗兴华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蔡家桥镇汤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在位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石加工项目南侧(旌德县亿荣石材有限公司加工厂内)正在建设一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经调查,该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罗兴华的身份;

2.2023年11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0万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复印件4页,2023年6月年处理60万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旌环批【2023】6号)复印件4页,2023年10月年处理60万吨废砂土及废石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4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书编号为9134182534869308XX001W,旌德县经信委项目备案表(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万方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复印件4页,2023年11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建设的一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执法照片3张,证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一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文件第14页,证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建设的一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

4.2023年11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2页,搅拌站个人承揽加工协议复印件一份,混凝土搅拌站报价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建设的一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违法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根据《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3〕1号)载明,2023年1月26日,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未批先建”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计被处罚款47339.2元,证明该企业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达到2次;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3年12月1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告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免罚条款;

8.2023年12月12日安徽东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皖东评(2023)017号)1份,证明该企业为生产商用混凝土而购买的一套混凝土搅拌站的机器设备总投资额为393750元;

9.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刘希友、饶康、秦智强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103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名:宣城市财政局

   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