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城管执法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402-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4年1月第5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402-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4年1月第5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4年1月第5周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4-02-02 09:38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吕子萍 自然人
旌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 [2024] 00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吕子萍在装修过程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原有房屋西北侧进行扩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柒拾捌元整 0.397800 2024/2/2 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