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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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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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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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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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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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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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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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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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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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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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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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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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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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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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由县民宗局实施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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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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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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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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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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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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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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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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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县民政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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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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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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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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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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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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