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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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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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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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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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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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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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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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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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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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县发改委承办);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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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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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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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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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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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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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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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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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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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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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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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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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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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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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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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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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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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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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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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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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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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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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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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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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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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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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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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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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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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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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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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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