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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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708/202401-0011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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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1-17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7 16:50 来源: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2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3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5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6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7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8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9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0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1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3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4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5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7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1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1 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5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6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7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8 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5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8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50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51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8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55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5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5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5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59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0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1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4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5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限自然资源规划领域)
16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169 行政裁决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170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171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172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173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174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75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统计
176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177 其他权力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178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79 其他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180 其他权力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181 其他权力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182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验线
183 其他权力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84 其他权力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