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应急管理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9 16:44
来源: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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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研究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负责答复。
第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把关,相关股室、二级机构承办的分级责任制。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股室、二级机构的办理工作。各承办股室、二级机构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办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办,保质保量地完成办理任务。
第四条 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局领导参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负责召开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提出办理原则意见,部署各项办理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提出分办意见和具体要求,审核各承办股室、二级机构答复意见,会同承办股室、二级机构回复建议提案人,起草正式答复文件。
第六条 承办股室、二级机构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建议提案人,组织开展调研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逐件提出答复意见初稿。
第七条 通过纸质或网络传输给我局的建议提案办件及各部门反馈的协办意见,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直接发送到办公室或有关股室的建议提案办件,应及时送交办公室。
第九条 办公室按照股室、二级机构职责分工和领导批示意见,对交由我局主办、协办的建议提案进行分类梳理,提出具体承办股室、二级机构和办理时限。承办股室、二级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客观公正、内容详实的答复意见,经股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分管领导签字后反馈办公室。
第十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股室、二级机构业务的建议提案,由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 对能够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因客观条件限制和政策原因现阶段尚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与建议提案人沟通,充分说明理由,取得建议提案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 承办股室、二级机构对主办建议提案要逐件及时与建议提案人进行沟通,主动征询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答复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三条 承办股室、二级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答复意见初稿。办理过程中,办公室应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由办公室会同承办股室、二级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向代表委员及相关部门做出书面解释。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承办股室、二级机构答复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正式书面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签发,按规范格式统一编号制文,以旌德县应急管理局名义正式行文答复。
第十六条 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各类建议提案原文及答复文件及时存档。办公室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股室、二级机构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及主要做法,形成书面材料反馈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