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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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312-0001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放置在公共区域的宠物狗丢失,谁来承担损失?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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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放置在公共区域的宠物狗丢失,谁来承担损失?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04
【以案释法】放置在公共区域的宠物狗丢失,谁来承担损失?
发布时间:2023-12-04 11:07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饲养人将宠物狗关进笼子后放置于居民楼楼顶天台,顶楼邻居不堪狗叫打扰,将狗与笼子转移至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不料宠物狗丢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损失?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丢失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饲养人的诉讼请求。
屈某与张某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屈某住在30楼,张某住在34楼(顶楼)。今年6月2日晚22时许,屈某将自己饲养的边牧犬关进笼子后放置于楼顶天台公共区域。
“谁家的狗狗放在5幢楼上哦,外面在下雨哟!”“楼顶上面很冷哟。”“谁家的狗狗,来把它接回家嘛,它在楼上叫,引起我家狗狗也在家里叫。”因边牧犬的叫声影响张某及家人休息,张某通过业主微信群寻找饲养人,无果后于23时41分将边牧犬和笼子转移至一楼大厅,并拍照上传至业主微信群,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接到电话约半小时后安排保安到现场查看,发现边牧犬已遗失。经寻找无果后,屈某要求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万元。
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均认为自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避免宠物遗失,不构成侵权,不同意赔偿损失,屈某遂将张某与某物业公司诉至南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与屈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楼顶天台属于开放性区域,屈某将边牧犬放置于该区域,无法排除边牧犬自己或被他人打开笼子导致遗失的风险,张某将边牧犬从天台转移至一楼大厅属于介入因素,但该介入因素并不会导致遗失的风险增加或改变,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性”。
屈某于晚上10点左右将边牧犬放置于楼顶天台,当时正是夜间休息时段,张某作为顶楼业主,与天台紧邻,边牧犬的叫声干扰了张某及家人生活安宁。张某在寻找饲养人无果后,将边牧犬及笼子转移至一楼大厅,并将该事实在业主微信群进行了通知,同时还告知了物业公司,其行为性质系对他人的不法行为的自助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侵权。
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报告后,于合理时限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控设备也能正常运行,应当认定某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具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屈某不当将犬只放置于楼顶,不仅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且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被告张某在寻找饲养人无果后,将犬只转移至另一公共区域,并未明显增加遗失风险,也是对权利遭受侵犯的合理救济。案涉宠物犬遗失与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当性”,不构成侵权。此外,物业公司负担的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边界,不应随意扩大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在此也要提醒宠物饲养人,近年来,养宠热居高不下,因养宠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希望广大养宠人增强法律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宠行为,齐心协力共建美丽家园。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