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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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311-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公布2023年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10 发布日期: 2023-11-10
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311-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公布2023年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10
发布日期: 2023-11-10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公布2023年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0 14:45 来源: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以来,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认真履行打击侵权盗版相关工作职责,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依法办理著作权类违法违规案件。现将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基本案情
        2023年06月01日,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音像制品经营部货架上陈列销售的《武则天》、《爱之初》等DVD光盘共计66套,疑似为非法出版物。后经鉴定,该批音像制品均为侵权出版物。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对该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发行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既侵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这起案件的查处体现了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决心,也是对侵权盗版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警觉性,自觉抵制侵权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