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直各单位:
《兴隆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隆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兴隆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兴隆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500元,专业设备为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
对于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统筹调配、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筹调配力度,实施对固定资产配备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盘点清查、资产处置及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镇党政办设固定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配置和统筹调配方案。
(二) 负责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及处置计划,对统筹的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求、调拨及处置的审核。
(三) 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四) 负责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资产的清点与核对。
(五) 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财政管理服务中心设固定资产信息维护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固定资产账务卡片的建立与维护,做好与固定资产管理员的信息对接工作。
(二) 负责协同固定资产管理员对资产报废、毁损等进行处置,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 负责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预算。
(四) 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目的管理,定期做好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工作。
(五) 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及购置
第六条 使用部门已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责工作需要的,如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现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备等情况,可以申请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原则上依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依照兴隆镇固定资产存量、人员编制以及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合理测算、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能通过调剂方式配置的,不重新购买。
第八条 每年12月初使用部门应根据部门整体工作情况编制固定资产配置及购置年度需求,经党政办审核后汇总编制兴隆镇年度固定资产配置及购置计划,镇财政根据购置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提交镇党委会集体会议研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流程:
(一) 使用部门按照《旌德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将需采购的固定资产报至党政办及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股审批。
(二) 党政办汇总编制并审核配置申请表,进行计划和预算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党政办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三) 固定资产管理员依据采购合同编制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见附件1)。
(四) 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实固定资产入库及领用信息,贴置固定资产标签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五) 财务人员依据验收入库单(及领用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入库及保管使用人确定:
(一) 兴隆镇公用的交通运输设备、大型计算机、网络存储、安全保密设备、会议室设备、厨房设备、安防设备、专用工具等分别由党政办办理入库,并指定保管使用人。
(二) 使用部门内公用的计算机类设备、办公设备、档案设备、测量设备、搬运设备和工具等,由党政办办理入库,并指定保管使用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部门和职工,应负责所领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防止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逐件进行编号并贴置标签,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或涂改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各种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发生入库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变化、保管使用人改变、出现破损、家具及通用设备的领用部门或领用人改变等情况,应在一周内报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之间发生人员调动或工作任务变动的,原则上固定资产不随之变动;确需发生变动的,应在一周内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保管使用人(领用人)退休、离职或调离兴隆镇前,须交还全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在一周内办理固定资产信息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目的核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确保账账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点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应全面调查和核实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并进行财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将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和有关要求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投资、捐赠、拍卖、报损、报废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镇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工作相结合,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以及固定资产的对外调剂、转让、置换、投资和捐赠等方式的处置,由党政办提出处置申请,由镇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兴隆镇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中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填报处置申请(见附件4、附件5),固定资产管理员先行审核,党政办汇总审核并进行逐件核实后,按规定报批。
对于涉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请报废处置。
第二十五条 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统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一)单项国有资产原值低于5万元或批量原值低于10万元的(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批准核销;
(二)单项国有资产原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批量原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镇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六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报批后,由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处置后固定资产实物和财务账目。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兴隆镇职工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二)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应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依照评估价值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单价或使用年限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批量消耗材料等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相关要求如下:
(一) 使用部门应对低值易耗品购置和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并管理,建立购置、领用和使用登记台账,确保节约使用和物尽其用。
(二) 低值易耗品购置由使用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三) 低值易耗品批量购置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单价超过1000元(含)的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员处进行购置备案(见附件6)。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