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好生态护林员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林长制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生态护林员是指为实施林长制工作所聘请的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县林长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生态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常态化巡护山林。对巡护过程中发现乱砍滥伐、乱采盗挖、放牧采樵、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野外用火、森林病虫害危害等行为或现象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管护好巡护范围内的涉林标识、宣传标语、林区设施;
(三)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及监测;
(四)查问核实报告巡护区域内林事活动行为人的相关活动,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定期向村(社区)汇报护林工作情况;
(六)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七)参与义务植树、四旁绿化和森林村庄创建工作。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聘用条件及程序
(一)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2.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3.身体健康,年龄在 18-65 周岁的公民;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5.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有护林经验人员优先。
(二)聘用程序
村(社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选聘条件并将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经镇级林长审核同意后,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村(社区)聘用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及解聘
(一)生态护林员考核
实行月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评,村(社区)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月考核,镇政府会同县林业局对生态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评分法,满分为 100 分。两项考核平均评分结果作为生态护林员效益补助发放的依据。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二)生态护林员解聘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解除聘用关系:
1.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未能履行生态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严重破坏的;
3.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4.身体条件不能适应巡护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生态护林员职责的;
5.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6.根据生态护林员惩戒规定,发生三次以上因为没有巡护发现或未及时报告而造成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发放生态护林员基本补助和效益补助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再由镇财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打卡发放。
生态护林员按管护面积发放基本补助,3000 亩以下的 300元/月,3000-5000 亩的 400 元/月,5000-7000 亩的 500 元/月,按月发放。效益补助按每人每年 2000 元计算,按考核评分结果按比例发放,其中:90 分以上的,发放全额效益补助;80—90-25-分的,发放效益补助 90%;70—80 分的,发放效益补助 80%;60—70分的,发放效益补助 60%; 60 分以下或有重大失误者,不发放效益补助。护林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年度不予考核,停发全年效益补助。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的惩戒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劳务补助、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扣发当月劳务补助的 50%:1、无故不参加例会或培训一次的;2、发生破坏林地行为,没有及时报告的;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5、工作记录不完整的。
(二)扣发当月劳务补助: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及时报告的; 2、发生森林火灾的;3、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三)扣发当月劳务补助,并予解除合同辞退: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 1 个小时内报告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 150 亩以上的;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的奖励
(一)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补助。
(二)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以下情节的,给予奖励:
1.生态护林员能恪守职责,进行常态化巡护,且未发生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以效益补助的 10%作为奖金发放;
2.生态护林员敢于同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斗争,及时报告且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破获重大案件的,一次奖励 500 元;
3.生态护林员主动承担林区设施修缮和维护的,给予一定的劳工补贴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