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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306-0006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执法依据】旌德县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19 发布日期: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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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执法依据】旌德县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19
发布日期: 2023-06-19
【执法依据】旌德县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7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
部门
设定依据
6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等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7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
8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五条 第一、二款、第四十二条
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9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10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八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11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2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13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14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四条
15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和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行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16 对损坏、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3、《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7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18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19 对违反城市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建筑管理维护规定和施工现场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0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和违规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 
21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22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23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乱停乱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24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157号令)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25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场所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157号令)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26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157号令)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27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共第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3、《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8 对违反建筑垃圾弃置场、储运消纳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2、《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30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31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倾倒垃圾、渣土、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32 产生噪声污染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五十六条
33 违反料堆扬尘污染规定、单位存放煤炭未采取防燃措施、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违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七条
34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5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6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7 对违反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令第167号)
38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39 对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40 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1 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42 对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43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及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44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45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37条、38条、40条、42条
46 对违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7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48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49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50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注册建造师管理》(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九条
51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十二条
52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53 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
54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十三条
55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或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等行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3号令)第二十五条
56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1号令)
57 对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58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7号令)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59 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60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61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
62 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63 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64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5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66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67 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68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69 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0 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令)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
71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72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73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物业管理条例》
74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7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76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7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8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79 违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3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80 对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81 对不按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或材料、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擅自移动公用燃气设施或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82 对用不符规定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违规充装燃气和燃气钢瓶存放场所不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83 对不按规定使用燃气钢瓶和盗用或转供管道燃气等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84 对违规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因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5 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86 对造成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九条
87 对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2、《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
88 对违反城市公厕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89 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