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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禁火令》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9 发布日期: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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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禁火令》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9
发布日期: 2023-09-19
《旌德县人民政府禁火令》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19 15:09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条。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县为级火险等级,森林防火任务重。在高火险期间颁布禁火令,可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加大打击失火违法犯罪的力度,有效地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森林火警火灾发生情况,在全面调查了解林区群众农业生产用火需要和防火管理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县林业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共同起草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四、工作目标

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4以内。

五、主要任务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地坝;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

(五)严禁吸烟、火把照明、野炊、点火取暖;

(六)严禁爆破、电网狩猎等活动;

(七)严禁儿童和智障人员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禁火区;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六、处罚措施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本禁火令规定时间、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拨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0563-8603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