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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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259/202309-0000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4 发布日期: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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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4
发布日期: 2023-09-04
关于印发《宣城市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4 17:18 来源: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城市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分级

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宣交运〔2022570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中心、市执法支队:

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现将《宣城市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2125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交通体系建设,发挥信用监管在行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运〔2021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要求,以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为原则,以信用+交通创建为载体,聚焦道路运输运输等重点领域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奖惩和宣传等关键环节,完善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实施信用监管,提高行业监管效率,为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信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与整合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在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资质审核、日常统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道路运输市场主体记录,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归集到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交通·安徽向社会公开,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二)全面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与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通过局网站信用交通专页及相关业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评价结果。鼓励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评价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加强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应用。

(三)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秉公办事。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制定本业务领域分级分类监管的细则办法,积极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高低为依据,结合实际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具体实施如下:

1、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办理措施。

2)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抽查比例为10%,大幅度减少检查频次。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2、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1)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办理措施。

2)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抽查比例为30%,小幅度减少检查频次。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抽查比例为50%

4、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抽查比例为70%,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2)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5、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抽查比例为100%,增加检查频次。

2)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3)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4)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5)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6)视情形限制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于尚未开展或暂未评定信用评价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根据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数量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具体实施如下:

1、受到3次以下(含3次)行政处罚且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仍在公示期的企业作为一般安全隐患企业,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组织整改;

2、对于受到3次以上但不满10次行政处罚且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仍在公示期的企业,视为失信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时,取消告和承诺制容缺受理信用承诺制等便携办理服务,同时,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约谈、重点监管等措施,督促该企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3、对于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且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仍在公示期的企业,视为严重失信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时,取消告和承诺制容缺受理信用承诺制等便携办理服务,同时,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建立台账、集中公示、重点约谈、重点监管、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督促该企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权益保护,推动异议答复和信用修复。在监管工作中,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为信用评价结果有误提出异议,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中心、市执法支队要认真核实答复,评价有误的信用信息不得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对失信的市场主体,要鼓励其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修复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谁认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的原则执行。认定单位(部门)要依信用修复流程,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公示信用修复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尽快推进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二)动态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单位应在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基础上,根据具体信用状况动态调整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监管级别,科学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动态实施差异化监管,切实提高信用监管效率和水平。

(三)明确任务,动态监管。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