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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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9322/202306-00097 组配分类: 控辍保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控辍保学!努力实现“一个都不能少”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7 发布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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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控辍保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控辍保学!努力实现“一个都不能少”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7
发布日期: 2023-06-07
控辍保学!努力实现“一个都不能少”
发布时间:2023-06-07 15:33 来源: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控辍保学”宣传资料

1、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2、如何“控辍保学”?

一是依法控辍。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师生、家长法律意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对经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加强对初中在校生外出打工的监控,协调有关部门打击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二是管理控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严禁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严格学籍管理,抓好转出、转入等各个环节,杜绝因管理不善引发学生辍学。三是质量控辍。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困材施教,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采取积极有效教育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行为偏差学生取得进步,真正使学困生进得来、留得住,遏制学生由于厌学而辍学的倾向。四是安全控辍。改善办学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着力改善学校环境,确保学生不因学校办学条件差和安全无保障而辍学。五是扶贫控辍。加大对家庭贫困学生的扶助力度,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大力倡导关爱互助精神,为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六是情感控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一切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原则,尊重关爱学生,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严禁教师歧视、挖苦、体罚学生,使在校生留得住、辍学生劝得回。七是程序控辍。学生无故旷课一天的,班主任及时进行家访并做好家访记录,经过家访学生仍未到校就读的,班主任必须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组织人员上门动员复学,经动员确认学生已辍学的,学校要在一周内弄清学生流失的原因及去向,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得力措施,促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对拒不返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书》,责令限期入学直至司法强制。

3、父母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4、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有权吊销营业执照等手续。

5、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

控辍保学|法律宣传

01

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对子女入学是怎样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从小学到初中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02

我国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段是怎样划分的?

失效法律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失效法律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失效法律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3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谁?

失效法律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04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国家如何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