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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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6775632521/202307-0001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续贷过桥周转资金操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4 发布日期: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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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续贷过桥周转资金操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4
发布日期: 2023-07-04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续贷过桥周转资金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11:1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人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各商业银行:

现将《续贷过桥周转资金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续贷过桥周转资金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宣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控集团”)设立宣城市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续贷周转金”),委托市国控集团全资子公司宣城市国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诚投资公司”)筹措资金和日常运营。续贷周转金是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第三条 续贷周转金按保本微利原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坚持“总额控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对象

第四条 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银行同意“还旧贷新”的企业,可申请续贷周转金。

第五条 续贷周转金面向全市中小微企业,主要为工业企业服务,重点倾斜市本级企业。

第六条 续贷周转金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外银行“还旧贷新”提供转贷周转服务,但偿还宣城市行政区域外银行旧贷后在市域内银行贷新除外,国有担保机构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对应的融资平台同意为转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适用范围对象

第七条 企业出现还贷困难需申请使用续贷周转金的,应在用款3个工作日前向市国诚投资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续贷周转金申请表;

(二)贷款银行同意“还旧贷新”的银行贷审会批复、说明文件等;

(三)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同意续保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续贷周转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会审,市国诚投资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贷审会并形成决议,具体使用额度确定后由市国诚投资公司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协议。

 

第四章 额度、费率及期限

第九条 企业申请续贷周转金最高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000万元(含)以内。

第十条 续贷周转金使用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一般不低于企业当期还贷资金的10%,“还旧贷新”到位贷款和保证金优先偿还续贷周转金,偿还后保证金剩余部分返还企业。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市国诚投资公司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续贷周转期间,申请企业经验证的银行预留印鉴、U盾等暂由市国诚投资公司保管,待续贷周转完成后退还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续贷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续贷周转金收取综合服务费,由市国诚投资公司按日收取,收取标准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原则上不高于0.45‰,其中三分之一为利息、三分之一为风险准备金、三分之一为管理费用。费率按保本微利原则充分借鉴先行先试地区做法经验,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确定,对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适当优惠。

第十二条 续贷周转金只能用于企业还旧贷新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其中银行“还旧贷新”无需担保机构担保的一般不超过5天。企业因违规挪用发生逾期,逾期时间段按正常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综合服务费。市国诚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企业、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快周转缩短时限,服务更多企业。

 

第五章 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承贷银行承诺还旧贷新后,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还旧贷新。因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续贷周转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还旧贷新证明等材料后未兑现还旧贷新承诺,造成续贷周转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取消该银行续贷周转金的使用资格和享受市政府扶持、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抄报其上级行,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

第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存在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经其主动申请,应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属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应提前对接续保,对符合“还旧贷新”条件的企业银行可以提前出具“还旧贷新”的贷审会批复、说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市国诚投资公司开展转贷周转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将转贷周转服务项目登记为市国诚投资公司经营项目。相关单位对应急转贷周转有关涉诉和查封冻结扣押情况查询给予积极支持。不动产、林业、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高效便捷办理动产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续贷周转金放款前如遇申请企业抵押物或账户被查封冻结,则市国诚投资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即行终止。如银行“还旧贷新”放款前遇申请企业账户被查封冻结,有关银行应采取切实措施另行安排“还旧贷新”放款,银行与企业共同确保回款至市国诚投资公司。如银行“还旧贷新”放款后突遇申请企业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应及时通报市国诚投资公司并积极协调。

第十七条 鼓励县、市、区有关部门与市国诚投资公司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用好用活续贷周转金。鼓励市、县两级国有担保机构与市国诚投资公司紧密合作,积极发挥续贷资金撬动放大作用。

第十八条 为确保续贷周转金安全,各商业银行应对企业账户实施监控,封闭运行周转资金和信贷资金,确保企业向市国诚投资公司申请的续贷周转金借款专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新发放贷款能全额归还续贷周转金借款。商业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对贷款资金可通过企业借款账户直接支付给市国诚投资公司账户。人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加强应续贷周转工作协调。重大问题由市国控集团及时报请市政府相关会议协调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国控集团加强对续贷周转金监管。严禁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直接放贷,严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市国诚投资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国控集团报送续贷周转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国控集团定期、不定期组织审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强化诚信意识,应当全面履行与市国诚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对于恶意骗取续贷周转金的,公安等部门予以惩处;企业逾期未还或未足额归还续贷周转金的,市国诚投资公司应加大催要力度,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同时将该企业列入诚信缺失企业名单,今后不予办理续贷周转金借款。

第二十二条 各商业银行要加大续贷周转支持力度。对企业贷款符合银行贷审会批复条件的不得压贷、抽贷、停贷。

第二十三条 续贷周转金运作实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市国控集团指导市国诚投资公司制定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市国诚投资公司要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贷手续,对违规办理续贷过桥周转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计通报续贷周转金总体运转情况并对续贷周转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相关银行、担保公司等重大问题参与协调。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续贷周转金,并制定续贷周转金使用管理规定,同时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还旧贷借新贷不属同一银行的,新贷款银行比照“还旧贷新”银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旧贷新”比照银行“还旧贷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市本级企业享受财税政策先交后返且资金安全有保障的,比照本指引从严控制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