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30MB18096456/202301-0007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动态调整】旌德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9 发布日期: 2023-01-19
索引号: 11341730MB18096456/202301-0007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动态调整】旌德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9
发布日期: 2023-01-19
【动态调整】旌德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3-01-19 09:53 来源:旌德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部门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1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取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取消市县两级商务部门权责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