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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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303-0004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意见 文号: 皖司发〔2022〕25号
生成日期: 2023-03-07 发布日期: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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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意见
文号: 皖司发〔2022〕25号
生成日期: 2023-03-07
发布日期: 2023-03-07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7 11:37 来源: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促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1.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引导律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不断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完善党组织建设。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3.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律师事务所研究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决策管理层与党组织联席会议、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等方式,听取党组织意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健全党员律师党纪处分与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党员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按照党内法规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规范运行

4.健全内部管理架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对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及个人以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代替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明晰合伙人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责明确、运转有序、监督有力的内部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的管理责任。

5.规范服务收费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每年向所在地律师协会备案,并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履行风险代理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6.严格案件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记制度,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签订、统一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印章、公函、介绍信的管理,指派专人保管。印章、公函、介绍信使用时,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登记簿上注明,保存备查。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本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压实管理责任,保证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7.加强人员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政治素养、品行操守作为选聘人员的重要因素,把好本所人员入口关。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核查机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法检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受聘担任行政辅助人员以及法检人员近亲属在律师事务所从业、所内律师兼职和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与本所聘用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增强本所人员的归属感。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实习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坚持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培训,健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8.加强执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落实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业务指导制度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承办或者参与处置的重大案(事)件等重大事项的,由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或者决定承办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地律师协会书面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受托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对多次被投诉的本所律师,应当及时约谈提醒;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司法部要求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地律师协会备案。

9.严守执业底线。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违规设立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支付介绍费或者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加强执业监管,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10.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典型示范、警示教育等方式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梳理分析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通过走访办案机关、回访委托人等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对不按规定接受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年度检查未达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工作,畅通投诉渠道,规范处理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不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有效性,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11.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律师事务所放任、纵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多次被投诉、一年内多名律师被投诉或者一名律师被多次投诉并查实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及时约谈提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必要时应当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发生律师犯罪或者律师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形的,三年内不得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

12.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对内部管理规范以及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并将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作为推荐所内律师担任律师协会职务和其他社会职务的重要依据。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