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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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304-00031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腹中胎儿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7 发布日期: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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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腹中胎儿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7
发布日期: 2023-04-07
【文字解读】腹中胎儿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吗?
发布时间:2023-04-07 11:06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简介
      王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育有3个儿子,妻子早年去世。2005年5月,王某的第三个儿子(王老三)因车祸死亡,其妻子李莉怀孕6个月。同年10月,王某突发疾病死亡,安葬后,其长子与次子分割了王某遗留的11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16万元的房子。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个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腹中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个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李莉遂将两个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保护胎儿的合法继承权利,判令两名被告退回相应的遗产份额作为胎儿应继承遗产的保留份额。
      案例解读
      继承,是老百姓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并未赋予胎儿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有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有限地承认胎儿取得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是对自然人保护的重大突破。而且这种利益应该是纯利益,即不要求胎儿承担任何义务。同时,第十六条条款也明确了,胎儿的此种权利能力是预设型的,即如果胎儿娩出是死体,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案中,胎儿的父亲王老三先于王某死亡,胎儿出生后就是王老三的子女,完全可以代替王老三继承爷爷的遗产,所以法院判决两名被告退回相应的遗产份额作为胎儿应继承遗产的保留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