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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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115/202205-0013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文字解读】《旌德县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1 发布日期: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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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文字解读】《旌德县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1
发布日期: 2022-05-11
【文字解读】《旌德县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1 09:28 来源:旌德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426,《旌德县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现将旌德县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要求,起草旌德县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困难群众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民政局《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县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三、起草过程

旌德县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征求并吸收财政和各镇、各部门意见。

四、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我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含本科、研究生)、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含本科、研究生)、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 6 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六、保障标准

2022 3 月份起,全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100 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为1510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七、办理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县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 6 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 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臵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 人以上)+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 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 1)。

2.审核。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 1)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 1)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查验后报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八、创新举措

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儿童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儿童纳入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畴,扩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保障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基本生活优化办理程序。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切实保障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具相关证明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权益,做到应保尽保

九、保障措施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根据孤儿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局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民政局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十、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旌德县民政局

咨询科室:社会事务

联系方式:0563-86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