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
|
办理机构
|
旌德县财政局
|
受理条件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
申请材料
|
书面承诺(非必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非必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非必要);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必要);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送达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形式
|
线上和线下同时
|
办理详细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政务新区江村大道圆形档案馆大楼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监督电话
|
0563-8602959
|
咨询电话
|
0563-8610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