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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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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一、启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三)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7项: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为部、省级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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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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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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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为部、省级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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